數罪併罰的判決條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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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罪併罰的判決條件有哪些

通常在一人犯數罪,侵犯了多個法益的情況下,那麼才會進行數罪併罰。當然這僅僅是我們普通人的理解,其實法律中對數罪併罰的判決作出了嚴格的條件限制。也就是説要想對罪犯進行數罪併罰,那就必須要滿足規定的條件才行。那到底數罪併罰的判決條件是什麼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一罪與數罪應如何認定

1、行為人偽造或購買偽造的增值税專用發票、用於騙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發票或非法購買增值税專用發票、用於騙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發票後又將其虛開的情況,應屬於數罪,但因為行為人的前一行為與後一行為存在着手段和目的的牽連關係,因此應視為牽連犯,而應以其中的一個重罪論處,即應以虛開增值税專用發票、用於騙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罪論處,對於偽造或購買偽造的增值税專用發票、用於騙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發票或非法購買增值税專用發票、用於騙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發票行為,可作為一個從重的量刑情節對待。

2、虛開增值税專用發票、用於騙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發票後又以此騙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情況下,存在着行為同時適用虛開增值税專用發票、用於騙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發票罪與本法第204條騙取出口退税罪、本法第201條偷税罪的可能。這屬於一罪同時觸犯數法條的法條競合,應適用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原則處理。即本法第205條是特別法,第204條、第201條是普通法,應以虛開增值税專用發票、用於騙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發票罪論處。

二、數罪併罰的判決條件有哪些

數罪併罰,是指一人犯數罪,人民法院對其所犯各罪分別定罪量刑後,按照法定的原則,決定應執行刑罰的一種刑罰適用制度。數罪併罰應當遵守以下三個條件:

1、必須一人犯有數罪。這是數罪併罰的前提條件,如果一個人的行為不構成數罪,就談不上對數罪實行合併處罰。

2、數罪併罰不是對犯罪分子數個罪簡單地加重處罰,而是先對犯罪分子所犯的各罪分別定罪處罰,然後再根據數罪併罰原則,決定該犯罪分子應執行的刑罰。

3、一個人所犯的數罪,必須是指在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或者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還有未經處理的漏罪,或者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過程中,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新罪。只有這三種情況下的數罪,才能實行數罪併罰。

本站小編就為大家介紹到此。實踐中,並不是所有侵犯了多個法益的罪犯都是會被數罪併罰的,有些情況下統一行為觸犯了多個罪名的,此時往往是擇一重進行處罰。要是你對此還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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