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罪分主犯和從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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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罪分主犯和從犯嗎
律師解析:詐騙罪主犯通常是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犯罪分子。
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犯罪分子,就是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
起次要作用的從犯,即次要的實行犯這種從犯是在共同犯罪主犯的組織、領導、指揮下參加犯罪,直接實施危害行為,對犯罪結果的產生有直接的責任,但相對於主犯而言,他所起的只是次要作用。
認定為這種主犯應當同時具備以下兩個條件:(1)以犯罪集團的存在為條件。
沒有犯罪集團就沒有這類主犯存在的可能。
(2)必須是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犯罪分子。
組織、領導往往具體表現為:負責組建犯罪集團,網羅犯罪集團成員,制定犯罪活動計劃,召集犯罪會議,分配犯罪任務,指揮集團成員進行具體的犯罪活動等。
起次要作用的從犯,一般具有這樣一些特徵:
(1)對犯意的形成起次要作用,比如被他人勸誘或糾集,對主犯的犯罪意圖表示附會或服從;
(2)在具體實施犯罪中處於被支配地位;
(3)沒有實行犯罪中的一些關鍵重要情節,對犯罪結果所起的作用較小;
(4)經濟犯罪中,不能主持分贓或者分得贓物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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