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 - 違法用地行為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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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以案釋法:違法用地行為的認定!

根據土地管理法及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違法用地行為侵害的是國家土地利用的分類和規劃制度,認定行為人是否存在違法用地行為,不以當事人使用的土地是否繫有償流轉為判斷標準,而是看當事人使用土地是否依法辦理批准手續、是否改變土地的農業用途等。

案件事實

峯安紡織品有限公司因土地行政處罰一案,現已審理終結。張春峯系磨頭鎮××組村民,也系峯安公司法定代表人。2017年3月,張某峯佔用磨頭鎮××組集體土地建造磚混鋼結構廠房用於牀上用品加工。2017年3月,原如皋市國土資源局在日常巡查中發現峯安公司可能存在違法情形,遂於2017年3月30日前往現場進行初查,向峯安公司發出責令停止土地違法行為通知書。2018年5月2日,原如皋市國土資源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自行拆除土地上新建建築物及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處罰款人民幣17348.1元。


法院認為,第一,被訴處罰決定書認定事實清楚,峯安公司佔用集體土地建造廠房,屬於未經批准擅自佔用。峯安公司所建廠房佔地類別為耕地和其他農用地,無任何審批手續,峯安公司20173月建設案涉廠房時,經測繪後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套合對比,其中817.78平方米佔用的為耕地(旱地),10.92平方米佔用的為耕地以外的其他農用地,峯安公司未辦理任何農用地轉批手續,屬非法佔用。第二,被訴處罰決定書適用法律準確,所作處罰合理適當。第三,被訴處罰決定書程序合法,不存在剝奪峯安公司陳述申辯及聽證權利的情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但是,興辦鄉鎮企業和村民建設住宅經依法批准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或者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經依法批准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除外。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建設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2009)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應當遵循不得改變土地所有權的性質和土地的農業用途原則。

本案中,峯安公司在磨頭鎮××組集體土地建造磚混鋼結構廠房用於牀上用品加工,經如皋市勘測院數字化成圖測繪,該地塊佔地面積為828.7平方米,其中817.78平方米佔用的為耕地,10.92平方米佔用的為耕地外的其他農用地。結合土地管理法及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可見,違法用地行為侵害的是國家土地利用的分類和規劃制度,認定行為人是否存在違法用地行為,不以行為人使用的土地是否繫有償流轉為判斷標準,而是看使用土地有無辦理批准手續、有無改變土地的農業用途等。如皋市自然資源局認定峯安公司未經批准擅自佔用集體土地興建磚混結構廠房,所佔土地不符合磨頭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準確。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04)第七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可以並處罰款。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在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情形下,由於將本應利用農田依法從事農業生產經營活動的土地用作了其他用途,法律規定的唯一處罰的措施即是拆除建築物、恢復原狀,以達到重新從事農業生產的目的。


綜上,認定行為人是否存在違法用地行為,不以當事人使用的土地是否繫有償流轉為判斷標準,而是看當事人使用土地是否依法辦理批准手續、是否改變土地的農業用途等。如有法律問題可以私信留言諮詢我們會及時安排專業律師進行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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