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詐騙罪立案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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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頒佈的《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同時第二款規定,各省、各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在錢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該聯合司法解釋還例舉了包括“通過發送短信、撥打電話或者利用互聯網、廣播電視、報刊雜誌等發佈虛假信息,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的”等物種依法“酌情從嚴懲處”的情節。
因此,公民因為誤信短息、電話、網絡、廣播電視、報刊雜誌內容而上當受騙的,被詐騙金額在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的,就符合該聯合司法解釋的詐騙罪立案追訴標準,如果就此向當地安機關報警,公安機關應該受理。但根據該聯合司法解釋第一條第二款的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法院和檢察院可以在規定數額幅度內,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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