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證詐騙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 怎麼認定信用證詐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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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證詐騙罪立案標準是什麼,怎麼認定信用證詐騙罪

信用證主要用於國際貿易之中,所以一旦發生信用證詐騙的犯罪,波及面很大,造成的影響非常惡劣。而在實踐中,對於利用信用證實施詐騙的行為,只有達到了法律規定的立案標準後才能依法追究責任。那麼這個信用證詐騙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本站小編將在下文中為您進行介紹。

一、信用證詐騙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的規定,進行信用證詐騙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使用偽造、變造的信用證或者附隨的單據、文件的;

2、使用作廢的信用證的;

3、騙取信用證的;

4、以其他方法進行信用證詐騙活動的。

對實施上述四種行為的信用證詐騙罪是行為犯還是結果犯,學界存有不同的看法。本人傾向於認為信用證詐騙罪是行為犯,行為人只要實施了信用證詐騙罪的法定客觀構成要件的行為之一,即構成信用證詐騙罪。如果行為人同時實施兩種以上的行為也只構成一罪,不實行數罪併罰。

最高人民法院為了貫徹執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破壞金融秩序犯罪的決定),於1996年12月16日發佈施行了《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只規定了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即個人進行信用證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個人進行信用證詐騙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單位進行信用證詐騙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單位進行信用證詐騙數額在25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的規定,本罪的立案標準與刑法的表述是完全一致的,即具備刑法規定的信用證詐騙的四種情形之一的,就應當立案追究。

“使用偽造、變造的信用證或者附隨的單據、文件的”,應當立案追究。主要是指行為人使用偽造、變造的信用證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提單等必須附隨信用證的單據,騙取錢財的行為。

“使用作廢的信用證的”,應當立案追究。主要是指使用過期的信用證,使用無效的信用證,使用明知是他人塗改的信用證進行詐騙的行為。

“騙取信用證的”,應當立案追究。主要是指行為人編造虛假的事實或者隱瞞事實真相,欺騙銀行為其開具信用證的行為。

“以其他方法進行信用證詐騙活動的”,應當立案追究。主要是指行為人用以上三種以外的其他方法進行信用證詐騙的行為。

二、怎麼認定信用證詐騙罪

1、客體要件

信用證詐騙罪的客體是複雜客體,即國家對信用證的管理制度和公私財產所有權。

2、客觀要件

客觀方面表現為使用偽造、變造的信用證或者附隨的單據、文件、使用作廢的信用證,騙取信用證以及以其他方法進行信用證詐騙活動的行為。信用證詐騙罪與一般詐騙罪主要不同之處是行為人利用信用證這一特殊的犯罪工具,整個詐騙活動緊緊圍繞信用證為中心而展開。主要表現為:

(1)使用偽造、變造的信用證或附隨的單據、文件進行詐騙的。

(2)使用作廢的信用證進行詐騙的。

(3)騙取信用證進行詐騙的。

(4)以其他方法進行信用證詐騙活動的。這是指以上述3種方式之外的其他方法進行信用證詐騙活動的行為。司法實踐中,較為常見的是開證申請人利用“軟條款”信用證,即“陷阱”信用證,單方面解除開證行保證付款的責任,從而騙取對方當事人的財物。

3、主體要件

信用證詐騙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單位,只要實施了信用證詐騙行為,均構成本罪。值得注意的是,由於信用證主要用於國際貿易之中,故這裏的自然人包括外國人和無國籍人。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

利用信用證進行詐騙犯罪,本身是可以當做詐騙罪中的特殊情形,但為了對這類犯罪進行嚴厲處罰,我國將其單獨規定為犯罪,就是為了重處信用證詐騙犯罪的罪犯。要是你對此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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