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紹賄賂罪如何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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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他人本無行賄或受賄的意思,只是在行為人的極力慫恿、勸説、誘導等行為之下才產生行賄、受賄意圖,便不是介紹賄賂的性質,而是教唆犯。如果在教唆後,又在實施介紹賄賂行為的,應按他所教峻的犯罪(行賄罪或受賄罪)的共犯定罪,從重處罰。
認定本罪時,應區分介紹賄賂罪與行賄、受賄共犯的界限,介紹賄賂人不同於行賄或受賄一方的幫助犯,他必須與賄賂行為的雙方都有聯繫,是根據行賄、受賄雙方的意圖辦事,在行賄人和受賄人之間進行聯繫,如果行為人只與其中一方有聯繫,為一方出謀劃策,則構成一方的共犯。另外,介紹賄賂的行為人是在他人有了行賄或受賄故意的情況下,才從中溝通撮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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