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犯罪的犯罪地如何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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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地包括犯罪行為發生地和犯罪結果發生地。
犯罪行為發生地,包括犯罪行為的實施地以及預備地、開始地、途經地、結束地等與犯罪行為有關的地點;犯罪行為有連續、持續或者繼續狀態的,犯罪行為連續、持續或者繼續實施的地方都屬於犯罪行為發生地。
犯罪結果發生地,包括犯罪對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實際取得地、藏匿地、轉移地、使用地、銷售地。
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户籍所在地最後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法律司法解釋或者其他規範性文件對有關犯罪案件的管轄作出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條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十五條

特殊犯罪的犯罪地如何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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