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勢力與惡勢力集團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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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惡勢力集團常常與官企勾結,國企高管從官員那裏買到國企資產經營權,在與或親屬,或利益密切的社會人士,這樣的集團常不會以暴力手段獲取社會財富,而是以國企高管為平台,可以為國企涉黑人員支付買官錢,可以出錢買斷官員公權強壓民事刑事法律責任等手段,從國企高管那裏獲得非法轉移的國有資產,與國企高管、官員共同分享。這類黑社會集團大多數並不在這次大黑除惡行動打擊之列,根源就是全部由官員、高管做後台,是涉黑、涉腐官員絕不會觸碰的黑惡勢力。
這類犯罪集團常常通過買通、入夥分成、官親等形式實施經濟犯罪,而會避開純粹的武鬥等刑事犯罪,其行為性質常被中國傳統法律歸罪於經濟犯罪,而非刑事犯罪;謀取的手段是非法的瀆職犯罪,常被社會治安治理所忽視,或不被官員主動打擊,其對社會治安的破壞作用更大、更長久、更根深蒂固,但對社會的現實環境破壞作用有很強的隱蔽性,滯後性,所以。很容易被隱藏犯罪,不被國法所急迫追究違法責任。
黑惡勢力團伙常常是一地的好逸惡勞的自然人,以相同或類似的謀財目的自然組成的、或聯手的犯罪團伙,其主要目的手段為欺詐、武力、即時的與官員進行權錢交易,謀取不義之財,求得安全犯罪不受法律追究。

惡勢力與惡勢力集團的區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九十四條

【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可以並處罰金。【入境發展黑社會組織罪】境外的黑社會組織的人員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展組織成員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庇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或者縱容黑社會性質的組織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應當同時具備以下特徵:(一)形成較穩定的犯罪組織,人數較多,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幹成員基本固定;(二)有組織地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其他手段獲取經濟利益,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以支持該組織的活動;(三)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多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羣眾;(四)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包庇或者縱容,稱霸一方,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內,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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