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故意傷害殘疾人如何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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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故意傷害殘疾人屬於故意傷害的侵權行為,如果導致輕傷以上的結果,將涉嫌故意傷害罪。情節輕微或者構成殘疾人輕微傷的,給予治安處罰,可依法罰款或拘留,並承擔人身損害賠償的民事責任;故意傷害致輕傷以上後果,涉嫌故意傷害罪,依法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而且毆打殘疾人的處罰相對要重。

教師故意傷害殘疾人如何處置

法律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四十三條

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一)結夥毆打、傷害他人的;(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週歲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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