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組織賣血罪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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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罪與非罪的區分本條第1款的規定,非法組織賣血罪是行為犯但

非法組織賣血罪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獻血法》第18條又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非法採集血液的;

(2)血站、醫療機構出售無償獻血的血液的;

(3)非法組織他人出賣血液的”那麼,如何理解兩種法律規定之間的關係,對於區分罪與非罪至關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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