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組織賣血罪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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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組織賣血罪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只有獻血辦公室和採供血機構才有資格在其被許可的項目範圍內組織他人出賣血液,開展采供血業務。除此以外的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組織血源供血。否則就可能構成了非法組織賣血罪。那我國關於非法組織賣血罪量刑標準是如何規定的呢?請跟隨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非法組織賣血罪量刑標準是什麼

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刑法》

第三百三十三條

非法組織他人出賣血液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以暴力、威脅方法強迫他人出賣血液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有前款行為,對他人造成傷害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非法組織賣血罪構成要件是什麼

非法組織賣血罪是指違反國家有關規定,非法組織出賣他人血液的行為。非法組織賣血罪包含以下幾個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血液管理制度,同時也對公共衞生造成妨害。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組織他人出賣血液的行為。本罪客觀特徵集中表現為行為人將血液視為“商品”而組織他人加以出賣。“非法”是指違反我國獻血法規定的無償獻血制度。非法組織他人出賣血液的行為,具體説來,是行為人在組織他人賣血過程中實施了策劃、指揮、領導的行為。在實踐中,這種行為一般表現為動員、拉攏、聯絡、串聯、制定計劃、下達命令、分配任務、出謀劃策等形式。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要件是一般主體,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單位亦能成為本罪主體。單位犯本罪的,實行兩罰制,即對單位判處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本條規定判處相應刑罰。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由故意構成,過失不構成本罪。至於本罪是否以牟利為目的,本條未作規定,一般而言,非法組織他人出賣血液的行為多以牟利為目的,但並不以此目的為構成要件。

三、非法組織賣血罪的立案標準

根據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非法組織他人出賣血液,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 組織賣血三人次以上的;

(二) 組織賣血非法獲利二千元以上的;

(三) 組織未成年人賣血的;

(四) 被組織賣血的人的血液含有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體等病原微生物的;

(五) 其他非法組織賣血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根據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條的相關規定,非法組織賣血罪最高可處五年的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在實踐中,非法組織賣血罪與強迫賣血罪由於存在一定的相似性,往往不易區分。因而實際定罪的時候就一定要小心注意,若有需要也是可以委託專業的刑事律師來提供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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