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植物檢疫失職罪是如何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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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一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動植物檢疫失職罪是指動植物檢疫機關的檢疫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對應當檢疫的物品不檢疫或者延誤檢疫出證、錯誤出證,致使國家追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一十三條

動植物檢疫失職罪是如何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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