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放危險物質罪指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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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有關規定,投放危險物質罪是指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故意將放射性、毒害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投放於公共區域,危害不特定人羣以及危險物能發生毒害、數量較大的家禽、養殖水產等財物的行為。結合危險物的性質、破壞能力、地點等因素進行考察,即使沒有造成後果,也應當構成本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投放危險物質罪所侵犯的直接客體是國家對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的禁止性管理秩序及社會公眾的人身安全及公私財產安全。本罪行為人務必實施了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抑或投放了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投毒案件的直接後果是致受害人受傷或死亡,直接影響家庭。

投放危險物質罪指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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