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收客户資金不入賬罪如何構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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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收客户資金不入賬罪如何構成的
律師解析:吸收客户資金不入賬罪是由下列要件構成的:1、犯罪主體為特殊主體,即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2、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且以牟利為目的;3、犯罪客體是國家對存貸款的管理秩序;4、客觀方面表現為以吸收客户資金不入賬的方式,將資金用於非法拆借、發放貸款,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條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吸收客户資金不入賬,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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