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人身自由治安處罰

來源:法律科普站 9.58K

1、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相關規定,在不構成犯罪的情況下,限制人身自由的處罰只有行政拘留,在存在有兩種以上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分別決定,合併執行。行政拘留處罰合併執行的,最長不超過二十日;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將傳喚的原因和處所通知被傳喚人家屬。
2、根據《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從犯罪嫌疑人被羈押之日,公檢法機關窮盡所有法律程序,適用完畢所有法定期間,可以將犯罪嫌疑人羈押一年零六個半月。
  刑事拘留由公安機關決定執行;逮捕由檢察院或者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公檢法都有權力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 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限制人身自由治安處罰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