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批准逮捕 - 需要需要繼續偵查這個偵查期限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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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批准逮捕公安機關的偵查期限情況如下:
1、檢察機關不批准逮捕的,但犯罪嫌疑人已經被拘留的,公安機關進行偵查的期限是沒有規定的;
2、檢察機關不批准逮捕的,已經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的,人民法院退回補充偵查的,補充偵查期限為一個月,次數為兩次;
3、公安機關逮捕的,羈押偵查的期限為二個月,案情複雜的,可以延長一個月。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説明。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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