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公共安全罪屬於嚴重犯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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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公共安全罪屬於嚴重犯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不是一個獨立罪名,而是一類犯罪的總稱。這類犯罪在刑法分則的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以社會上不特定多數人的安全為犯罪客體,刑法分則是按照犯罪侵害的客體從重到輕進行排列的,屬於嚴重的犯罪。
嚴重性體現在其中有一部分罪名會被判處死刑,這些罪名有:造成嚴重後果的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造成嚴重後果的破壞交通工具罪、破壞交通設施罪、破壞電力設備罪、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劫持航空器罪;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罪;搶劫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罪;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罪。危害公共安全一章的犯罪,佔全了刑法中所有的刑罰種類,刑期從1個月至無期不等,需要根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犯罪事實和具體量刑情節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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