倒賣外匯非法經營罪數額認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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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指定地點以外買賣外匯,數額在二十萬美元以上的,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2、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採用非法手段,為他人向指定銀行騙購外匯五百萬美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3、居間介紹騙購外匯,數額在一百萬美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法律)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七十九條等規定

倒賣外匯非法經營罪數額認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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