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算主動投案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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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是成立自首的前提條件,沒有這個前提,就談不上自首。自動投案是指犯罪人在犯罪之後、歸案之前,主動、直接向司法機關交代犯罪事實,聽候處理。自動投案包括三種基本情況:
(1)在犯罪事實和犯罪人都沒有被發現的情況下自動投案。
(2)在犯罪事實已被發現但不知犯罪人是誰的情況下自動投案。
(3)在犯罪事實和犯罪人都已經被發現而司法機關還沒有采取強制措施的情況下自動投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 【自首】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怎樣算主動投案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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