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緝犯和朋友聯繫會怎麼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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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被公安機關監聽,能夠準確定位犯罪嫌疑人的位置。對被通緝的犯罪嫌疑人,偵查機關可以使用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各種偵查手段,查詢通話記錄是一種發現線索的手段,是合法的偵查手段。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三百四十條規定:委託異地公安機關代為執行拘留、逮捕的,應當將拘留證、逮捕證、辦案協作函件送達協作地公安機關。已被決定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可以通過網上工作平台發佈犯罪嫌疑人相關信息、拘留證或者逮捕證。各地公安機關發現網上逃犯的,應當立即組織抓捕。協作地公安機關抓獲犯罪嫌疑人後,應當立即通知委託地公安機關。委託地公安機關應當立即攜帶法律文書及時提解,提解的偵查人員不得少於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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