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火罪情節較輕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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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火罪是由於行為人的過失而引起火災,造成嚴重後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
一般認為過失引起火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以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規定之“情節較輕”,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導致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
2、造成直接財產損失30萬元以上;
3、燒燬15户以上且直接財產損失總計25萬元以上;
4、過失造成林地面具損失2公頃以上。
過失犯罪向來都是要比故意犯罪的處罰輕的,因此我國對失火罪的量刑,自然就比放火罪的量刑輕一些。而其中要是認定失火罪情節較輕的話,按照《刑法》中的規定,此時一般是對行為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
【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失火罪】【過失決水罪】【過失爆炸罪】【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失火罪情節較輕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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