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資金共犯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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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挪用資金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條規定,挪用資金給他人使用,使用人與挪用人共謀,指使或者參與策劃取得挪用款的,以挪用資金罪的共犯定罪處罰。
挪用資金罪的行為方式主要表現在“挪用”上。所謂“挪用”,是指無權動用而不經批准許可,違反公司財務制度,擅自將公司資金挪作私用;或者雖有權動用,但違反公司財務制度,私自將公司資金挪作私用。行為人一經實施“挪用”的行為,就侵害了公司資金款項的專有權,改變了資金款項的用途,從而危害了公司對資金的佔有、使用和收益,損害了企業工作人員職務廉潔性,同時也就具備了嚴重社會危害性。

挪用資金共犯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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