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生產假冒註冊商標罪判幾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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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人生產假冒註冊商標罪判幾年

工人生產假冒註冊商標罪判幾年?

第二百一十三條 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二百二十條 單位犯本節第二百一十三條至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二、相關法律

《商標法》第四十條第一款 假冒他人註冊商標,構成犯罪的,除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

《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第六十九條 [假冒註冊商標案(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

2、假冒兩種以上註冊商標,非法經營數額在三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

3、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二、本罪的客體和主體

(一)侵害的課題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國家有關商標的管理制度和他人的註冊商標的專用權。犯罪對象是他人已經註冊的商品商標。所謂商標,俗稱“牌子”,是指企、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業者用來標明其商品或服務項目的顯著特徵,並便於區別與他人所生產、銷售的商品及其服務項目,而在商品或包裝上以文字、圖形、記號及其組合等形式製作的一種標誌,是商品生產或經營者為了標明和維護其商品的質量信譽,防止他人假冒自己的商品,侵犯其經濟權益所採取的一種必要手段,包括商品商標和服務商標。商標一經商標局核准註冊,便成為註冊商標,商標註冊人便對其註冊商標享有商標專用權,受到法律的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假冒。但對於未經註冊的商標或雖經註冊,但已超過商標註冊的有效期限或因違法行為被註銷的註冊商標,法律不予保護,即使有人假冒,也不構成所謂侵權。因此,能成為本罪對象的商標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商品商標,而非服務商標,即使有人假冒服務商標,亦不構成本罪。

2、已註冊的商標,非註冊的商標即使有人假冒,也不構成侵權,更不能構成犯罪。

3、他人的商標,對於自己使用的商標,自然談不上假冒。

4、未超過有效期限的有效商標。根據我國商標法規定,註冊商標的有效期限為 10 年。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在期滿 6 個月內申請續展註冊。如果期滿 6 個月內未申請續展註冊或者因違法被註銷的商標,不能成為本罪對象。這樣,本罪的對象僅限於他人註冊的有效商品商標。

(二)主體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自然人和單位均能成為本罪主體。就自然人而言,只要行為人達到了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實施了假冒註冊商標的行為,即可構成犯罪。就單位而言,單位實施了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行為,構成犯罪的,實行兩罰制,即對單位判處罰金,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以營利為目的製造、註冊、使用他人商標是違法行為。出於主觀故意和出於過失違反本罪的,在定罪量刑上會有差別。進行製造的工人和進行指示的主管可能在同一案件中分別處以不同程度的刑罰。針對商標本身還有是否註冊、是否超過有效期、是否為服務商標的判定需要參與到案件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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