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或銷售偽劣的消毒水應承擔哪些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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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生產用於防治傳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衞生材料,或者銷售明知是用於防治傳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衞生材料,不具有防護、救治功能,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的規定,以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構成該罪的,最低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最高可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個人財產。

生產或銷售偽劣的消毒水應承擔哪些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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