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案件審判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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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開庭到審判需要的步驟是:
1、宣佈所審理的案件,查明當事人的姓名、年齡、籍貫、住址和職業;
2、如果當事人、證人、鑑定人有未到庭的,法庭在聽取到庭當事人的意見後,即酌情決定案件是進行審理或者延期審理。決定延期審理的案件,應當酌情確定開庭日期、時間和地點,並再送達傳票或通知書。決定進行審理的,即查明已到庭的證人、鑑定人的姓名、年齡、籍貫、住址和職業,及其與當事人的關係,告知作證和鑑定在法律上應負的責任;
3、接着審判員告知當事人應有的訴訟權利,宣佈法庭組成人員和擔任法庭記錄的書記員的名單,並訊問當事人要不要申請回避,當事人申請審判人員迴避的,由院長裁定;申請書記員迴避的,由法庭裁定。駁回申請回避的裁定不準上訴。為了使審理案件工作順利進行,審判員、人民陪審員和書記員如果認為自己對本案有利害關係或者其他關係,而有迴避必要的時候,應當主動提出自己的意見,分別由院長或法庭裁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一條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迴避,應當分別由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院長的迴避,由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檢察長和公安機關負責人的迴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
對偵查人員的迴避作出決定前,偵查人員不能停止對案件的偵查。
對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請複議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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