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犯罪構成具備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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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罪構成要件:
1、非法拘禁罪的主體既可以是國家工作人員,也可以是一般公民;
2、非法拘禁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並以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為目的;
3、非法拘禁罪客觀上表現為非法剝奪他人身體自由的行為。這裏的“他人”沒有限制,既可以是守法公民,也可以是犯有錯誤或有一般違法行為的人,還可以是犯罪嫌疑人。無論是以暴力、脅迫方法拘禁他人,還是以欺詐方法拘禁他人,只要符合非法剝奪他人的身體自由的行為特徵,均不影響非法拘禁罪的成立。非法剝奪人身自由是一種持續行為,即該行為在一定時間內處於繼續狀態,使他人在一定時間內失去身體自由,不具有間斷性。時間持續的長短不影響非法拘禁罪的成立,隻影響量刑。但時間過短、瞬間性的剝奪人身自由的行為,則難以認定為非法拘禁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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