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賄賂罪追訴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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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賄賂犯罪並不一個專有的刑法上的罪名,主要涉及刑法規定的以下八種罪名:

商業賄賂罪追訴期

(1)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

(2)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

(3)受賄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

(4)單位受賄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條);

(5)行賄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條);

(6)對單位行賄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條);

(7)介紹賄賂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條);

(8)單位行賄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條)。

其中具體的追訴期限和一般的刑事案件相同,具體參照《刑法》第八十七條:“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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