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後可以取保候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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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審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在我國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責令某些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保證隨傳隨到的強制措施。逮捕之後正常情況下不能取保候申。因為逮捕的條件是嫌疑人有危害社會的可能,所以才予以逮捕,因為不適合拒保或者監視居住條件,但是如果被逮捕的嫌疑人有以下情形的,可以取保候審。

逮捕後可以取保候審嗎

第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第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第三,應當逮捕,但患有嚴重疾病不以積壓的。諸如因患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也可以取保候審。

第四、依法應當逮捕但正在懷孕或者哺乳自己嬰兒的。

第五、對已被依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經過訊問審查,認為需要逮捕但證據不足的。

第六、已被逮捕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定的偵查起訴一審二審的辦案期間內不能結案,採用取保候審方法沒有社會危險性的。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七十七條

公安機關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繼續偵查的。
對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證據不符合逮捕條件,以及提請逮捕後,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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