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賄賂罪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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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污賄賂罪種類:根據刑法分則第八章的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的規定,貪污賄賂罪共有十三個具體罪名。
這十三種犯罪可分為兩類:
貪污犯罪:貪污罪、挪用公款罪、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隱瞞境外存款罪、私分國有資產罪和私分罰沒財產罪。
賄賂犯罪:受賄罪、單位受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行賄罪、對單位行賄罪、介紹賄賂罪、單位行賄罪。
法律依據:《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條 單位行賄罪
單位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行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回扣、手續費,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因行賄取得的違法所得歸個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三百九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貪污賄賂罪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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