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賄賂 - 追訴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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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污賄賂 追訴時效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知識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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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污賄賂犯罪追訴時效是多久?具體是規定的?

受賄罪的定罪處罰依據貪污罪。
貪污10萬元以上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據最高檢察院的關於貪污罪的追訴時效批覆,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訴時效為15年。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的追訴時效為20年。
所以受賄10萬元或者10萬元以上,追訴時效應當是15年。第八十七條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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