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侵佔能否刑事自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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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侵佔能否刑事自訴

自訴案件,是“公訴案件”的對稱。由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直接到人民法院起訴。在法院審理自訴案件的過程中,可以適用調解。原告在法院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也可以撤回起訴。而刑事自訴人對一審判決不服(無論是作為被害人還是作為他的法定代理人),有權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對已經生效的判決或者裁定不服,有權提出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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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侵佔罪可以自訴嗎


職務侵佔罪是不在自訴案件範圍之內,屬於公訴案件。

相關法律知識:刑事自訴案件範圍

一、自訴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所謂告訴才處理,指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告訴才處理。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共有四種:刑法第246條第1款規定的侮辱、誹謗案,第257 條第1款規定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第260條第1款規定的虐待案和第270條規定的侵佔他人財物案。這些案件,犯罪情節輕微,案情比較簡單,不需偵查即可查清案件事實,適宜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如果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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