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佔罪刑事自訴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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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佔罪刑事自訴案例

自訴案件,是“公訴案件”的對稱。由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直接到人民法院起訴。在法院審理自訴案件的過程中,可以適用調解。原告在法院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也可以撤回起訴。而刑事自訴人對一審判決不服(無論是作為被害人還是作為他的法定代理人),有權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對已經生效的判決或者裁定不服,有權提出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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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佔罪刑事自訴案件

侵佔罪屬於自訴案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包括侵佔案,對於侵佔案,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對於其中證據不足、可由公安機關受理的,或者認為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應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所以法院對侵佔案具有管轄權。又,根據現行法律規定分析,公安機關對於侵佔罪沒有管轄權,但可接受被害人的報案並可依法採取一定的緊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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