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確定行政訴訟的地域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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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複議的案件,也可以由複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經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審判工作的實際情況,確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區域管轄行政案件。
2.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3.因不動產提起的行政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十條

如何確定行政訴訟的地域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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