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案件的級別管轄如何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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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級別管轄:一般案件由基層法院管轄,特殊案件分別由中、高、最高人民法院管轄。
二、地域管轄:
1、一般管轄,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法院管轄。經複議的案件,複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也可以由複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2、特殊管轄,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轄。
三、裁定管轄。
法律依據】根據《行政訴訟法》第14條規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行政案件。

行政訴訟案件的級別管轄如何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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