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強制執行的程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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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2、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異議,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15日內審查;3、執行員接到執行申請執行書或者移交執行書,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4採取強制措施時,執行員應當出示證件進行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一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併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必須辦理。第二百二十六條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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