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強制執行前有哪些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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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處罰強制執行前有哪些程序?

行政處罰強制執行前有哪些程序

一)催告程序

催告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催告書應載明4項內容:

(1)履行義務的期限;

(2)履行義務的方式;

(3)涉及金錢給付的,應當有明確的金額和給付方式;

(4)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權和申辯權。

二)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1、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是行政機關的義務,除非當事人自願、明確地表示放棄該項權利,行政機關不得以任何藉口拒絕或者阻礙當事人行使陳述權和申辯權。

2、行政機關必須客觀、充分地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記錄、複核。認為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採納。

3、行政機關應當根據採納當事人意見的實際情況,對行政處理決定作出調整,但不得因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而加重對其不利的處理。

三)作出行政強制執行決定

1、行政強制執行決定作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行政機關已經履行了催告程序;

(2)催告期限屆滿,當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決定所確定的義務;在催告期間,對有證據證明有轉移或者隱匿財物跡象的,行政機關可以作出立即強制執行決定,而無須等待催告書中載明的履行義務的期限期滿;?

(3)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義務且沒有正當理由。

2、強制執行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並載明以下內容:

(1)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2)強制執行的理由和依據;

(3)強制執行的方式和時間;

(4)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5)行政機關的名稱、印章和日期。

四)送達行政強制執行決定書

其實行政處罰本身就是帶有強制性的,類似於行政拘留,行政拘留之前的這些程序,其中並不包括聽取當事人的申辯,是直接由行政單位內部進行調查,然後作出行政拘留決定書的,工作人員可以憑藉行政拘留決定書直接採取拘留這種強制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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