級別管轄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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級別管轄是指人民法院系統內部劃分上下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我國各級人民法院對第一審民事案件的管轄分工為:
(1)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由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案件外,其他的第一審民事案件都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2)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審民事案件有三種:
①重大涉外案件;
②在本轄區內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③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這些案件包括海事、海商案件,專利民事糾紛案件,訴訟標的額較大的案件。
(3)根據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關於涉外民商事案件訴訟管轄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五類案件由省、自治區首府、直轄市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經濟特區、計劃單列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級法院管轄:
①涉外合同和侵權糾紛案件;
②信用證糾紛案件;
③申請撤銷、承認與強制執行國外仲裁裁決的案件;
審查有關涉外民商事仲裁條款效力的案件;
⑤申請承認和強制執行外國法院民商事判決、裁定的案件。
(4)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是在本轄區內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5)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是在全國範圍內有重大影響的案件或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由其審理的案件。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條,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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