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醫療糾紛代理意見範本

來源:法律科普站 1.55W

【為您推薦】赫章縣律師   溧陽市律師   安化縣律師   邗江區律師   廬江縣律師   淮陰區律師   榮縣律師

2022醫療糾紛代理意見範本

因為現在很多的百姓都是每天忙於工作的,在已經生病的情況下還和醫院的醫生或者護士發生了矛盾糾紛,確實讓人感覺很頭疼的,但是為了不想耽誤自己上班又想盡快的處理完這個醫療糾紛,現在本站就為大家提供一份醫療糾紛代理意見範本。

醫療糾紛代理意見範本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律師事務所接受原告石某某的委託,指派我作為其一審案件的訴訟代理人蔘加今天的庭審活動。根據我們前期調查取證及剛才的庭審活動,針對本案爭議焦點,現發表如下代理意見供法庭參考。

一、 被告對原告的整個診療過程中存在過錯,理由如下:

(一)強行拉攏原告進行手術治療

本次醫療糾紛的起因或者首發地是---市某某醫院,2011年3月31日,原告在---市某某醫院診療時,遇到被告某某中心醫院某某大夫坐診,當得知原告有腰椎管狹窄的症狀時,某某大夫信誓旦旦的説這種病他能手到病除,在某某大夫的欺騙、引誘並強制下,把原告強行拉到某某中心醫院,辦理了住院手續。

(二)診斷不準確(鑑定意見書第四頁最後一句話)

山西省人身傷害司法鑑定中心鑑定意見書中“關於診斷”(第四頁)明確指出:太原市某某中心醫院為被鑑定人所做主要診斷為“腰椎間盤突出症,L4-5椎間盤突出“,將“腰椎管狹窄症”作為次要診斷,診斷不準確。

(三)手術治療中的過錯,採用了不當治療措施

被告作為專業的醫療機構,應該明知對高齡老年患者選擇經皮穿刺微創單純椎間盤髓核摘除術,根本不能解決椎管狹窄症,並容易導致患者術後症狀較術前加重。但受利益驅使,為了收取醫療費用,故意未對患者盡到充分説明義務,實際上使患者喪失了選擇手術與否的機會,違反醫師職業道德和職責。也就是説原告如果知道這種手術不會解決自己的病症時,是堅決不會同意做這個手術的。由於被告醫療措施採取不當,醫方的手術未能解除原告“椎管狹窄”問題,純屬無效的手術治療。(司法鑑定意見書第五頁“關於損害後果的分析”)

(四)被告在手術後存在過錯,導致原告一直病痛至今並且只能卧牀休息。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15條規定“發生或發現醫療過失行為,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減輕對患者身體的損害,防止損害擴大。”原告因為手術併發症問題,多次找某某大夫想問個究竟,但某某大夫一直推脱不予解釋,更沒有采取善後措施,以至於給原告造成的人身損害越來越重,至今每天卧牀休息。

二、因被告過錯致使原告殘疾,應當負擔的各項賠償費用及依據

依據我國《民法通則》第119條、《侵權責任法》第16條、第57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司法解釋》第17條到第25條的規定,被告應負擔的賠償費用有:

(一)醫療費16927.71元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司法解釋》第19條規定。原告在被告處的醫療費為8927.71元,為減輕手術併發症的後期治療費至少8000元。

(二)誤工費25750元

根據最高院人損解釋20條之規定,原告手術後就不能從事任何工作,2011年4月23日出院至2012年9月24日定殘共誤工515天。誤工收入按每月1500元計算(家政人員、清潔工、最低工資標準)(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1500元/月÷30天×515天=25750元

(三)護理費1860元

根據山西省護工標準每天62元計算30天。根據原告病例記載原告住院17天,再加上出院卧牀養傷期間,都需要專人護理,保守計算30天。

(四)交通費1000元

根據最高院人損解釋第22條,依據常理,原告手術住院期間及後期診療過程中,原告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實際發生的交通費用1000元,也是很保守的索賠。

(五)住院伙食補助費850元

根據最高院人損解釋第23條及2008年《山西省省直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差旅費管理辦法》規定,伙食補助費每天50元,原告主張17天的伙食補助費合理合法。

(六)營養費1500元

根據最高院人損解釋第24條的規定。原告因被告的不當醫療侵權行為造成八級傷殘,加強營養進行體力恢復是眾所周知的常理,原告主張30天的營養費合理合法。

(七)殘疾賠償金108743.4元

根據最高院人損解釋第25條及山西省統計局2012年2月16日公佈的《2011年山西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8123.9元計算,原告傷殘八級,傷殘賠償金108743.4元。(18123.9元/年×20年×30﹪)

(八)精神損害撫慰金15000元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22條、最高院人損解釋第18條及山西省實際收入狀況及司法實踐,原告傷殘八級,精神損害撫慰金應該賠償15000元

(九)三次鑑定費用9500元

因被告對原告的不當治療措施,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原告先後申請過三次鑑定,兩級醫學會鑑定及這次委託法院進行的司法鑑定。根據證據規則,被告應該證明自己的醫療行為不存在醫療過錯,所以鑑定費用應由被告承擔。

以上九項共計181131.11元。

三、關於被告應該承擔的賠償比例問題

雖然法院委託的鑑定機構認定被告過失參與度擬為25﹪(20-30﹪),該鑑定結論僅是法院確認被告承擔責任的參考依據,而不是唯一依據。至於被告承擔責任的多少,則應根據其過錯程度予以確認。不可否認山西省人身傷害司法鑑定中心所做的鑑定結論具有一定的權威性和真實性,但從證據分類的角度分析,該鑑定結論的性質仍是民事證據的一種,不能將該證據作為認定被告在本案中責任大小的唯一證據。並且鑑定機構出具鑑定結論的立足點是本專業領域,山西省人身傷害司法鑑定中心對被告的責任認定系從醫學角度出發,不會從法律的角度分析雙方當事人所處的地位並因此負有的注意義務,所以具有自身不可避免的侷限性和片面性。若將醫學層面上的責任簡單等同於法律層面上的責任,僅從醫學的角度認定被告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是有失偏頗的。因此,在認定雙方責任的過程中,除了參照鑑定機構的意見外,還應考慮以下幾個問題:1、原告對自己的人身損害有沒有責任。不管是太原市某某醫院或者被告某某中心醫院,都是正規的醫療機構,某某大夫也是在醫院值班接診過程中接待原告,所以原告沒有任何責任。2、當事人地位不平等,被告系專業的醫療機構,具有專業知識和技術的醫療人員,而原告作為接受治療的對象,不但地位上被動,更沒有相關的專業知識和技術。3、當事人地位的不平等決定了被告應當向原告履行相應的告知義務,並且這種告知義務是較高的注意義務。但被告在診療過程中,故意不履行上述告知義務,使原告喪失選擇決定權,所以給原告造成終身殘疾和心裏創傷的主要責任在被告。

綜上所述,因為被告在診療過程中的醫療過錯行為,造成原告八級傷殘,給原告造成終身身體傷害和精神持續痛苦,並且繼續面臨解決病痛的高額治療費用。所以被告對原告造成的各項物質損失和精神損害顯而易見。被告應該承擔至少40﹪的賠償責任即72452.44元(181131.11元×40﹪).原告的訴求合情合理合法,況且被告作為負有社會責任的公辦醫療機構,面對被自己無辜傷害的患者,應該拿出應有的誠意積極賠償,以求得案結事了人和。

以上就是關於最新的醫療糾紛代理意見範本了,從中大家發現了麼,其實內容很簡單,就是幾個方面,一方面是作為原告的大家開場白,然後講述您醫療糾紛的事情緣由經過,然後就是要求對方給予的損害健康或者別人的補償,最後總結請求法官為為您維護合法權利。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