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醫療事故而申請法律援助需要什麼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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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證明; 2、申請人家庭經濟困難證明; 3、與本案有關並且有事實證明為保障自己合法權益需要法律幫助的證據材料;
(1)已經立案的案件,應提交受理案件通知書並附起訴書或答辯狀等; (2)患者經鑑定屬於醫療事故的最後的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
(3)患者經鑑定屬於醫療事故的,提出賠償下列費用應提供相關證明
(4)參加處理醫療事故的患者近親屬計算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的人數不超過2人,計算標準按上述的有關規定計算;
(5)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參加喪葬活動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親屬計算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的人數不超過2人,計算標準按上述的有關規定計算;
(6)法律援助機構認為需要提交的其它相關材料。
患者或患者近親屬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身體情況受到損害之日起一年內,可以向衞生行政部門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衞生行政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後十日內進行審查,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對符合規定的予以受理,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應當自作出受理決定之日起五日內將有關材料交鑑定機構並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説明理由。

因醫療事故而申請法律援助需要什麼材料

法律依據

《法律援助條例》第十條

公民對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項,因經濟困難沒有委託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一)依法請求國家賠償的;
(二)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請求發給撫卹金、救濟金的; (四)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的; (五)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
(六)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的。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前款規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項作出補充規定。公民可以就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事項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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