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 - 行政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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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 行政責任

患者和醫院發生醫療糾紛案例在社會中是很多的,有些醫院的設備陳舊,而且一些醫生的職業素養並沒有達標,導致在醫治的時候發生醫療事故,從而產生了醫療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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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行政責任

依照《國務院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和《執業醫師法》給予醫療單位和直接責任人以相應的行政處罰和行政處分,醫療事故行政責任主要有:
1、財產罰。基於違法或違章行醫而致的醫療糾紛,可給予醫療單位一定數額的罰款,或沒收財產(如未達法定標準的、能嚴重影響病人安全和健康的醫療器械,各種假藥劣藥等)。
2、行為罰。符合《執業醫師法》第37條規定,情節較重的,或由於醫院嚴重管理混亂而致的醫療糾紛,衞生行政機關可暫扣或吊銷直接責任人的《醫師職業證書》或《護士職業證書》,暫扣或吊銷責任醫療單位的行醫許可證。
3、懲戒罰。基於醫療單位管理不善而致的醫療糾紛,可給予警告、通報批評或限期改正等措施。對於醫師責任符合《執業醫師法》第37條規定,情節較輕的,可給予警告或責令暫停執業活動。
4、行政處分。直接責任人或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在醫療糾紛中負有責任的,可依責任大小比照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行政處分。
法律依據:
《執業醫師法》第三十六條 以不正當手段取得醫師執業證書的,由發給證書的衞生行政部門予以吊銷;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執業醫師法》第三十八條
醫師在醫療、預防、保健工作中造成事故的,依照法律或者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執業醫師法》第四十一條 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未依照本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履行報告職責,導致嚴重後果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並對該機構的行政負責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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