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拍賣一定要交納保證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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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拍賣程序結束前,以實名成功交納保證金才能取得競買資格。一般情況下,不交納保證金,將無法參與競買。例外情況為,申請執行人蔘與競買的,可不交納保證金,但債權數額小於保證金數額的按照差額部分交納。所以,即使是經法院確認的具有優先購買權的競買人,只要不是申請執行人,均需要交納保證金才能參與該司法拍賣。法律明確規定的保證金確定標準為起拍價的百分之五到百分之二十範圍內。交納方式為匯入法院指定賬户或者由網拍平台提供的支付系統代為凍結。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網絡司法拍賣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十七條
保證金數額由人民法院在起拍價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範圍內確定。
競買人應當在參加拍賣前以實名交納保證金,未交納的,不得參加競買。申請執行人蔘加競買的,可以不交保證金;但債權數額小於保證金數額的按差額部分交納。
交納保證金,競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指定的賬户交納,也可以由網絡服務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支付系統中對競買人的相應款項予以凍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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