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放棄繼承權債權人可否行使撤銷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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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放棄繼承權債權人能否行使撤銷權,對此法律沒有明確規定。
債權人的撤銷權是指因債務人實施減少其財產的行為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行為的權利。
債務人的處分行為有三種:放棄到期債權、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即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目的在於恢復債務人的責任財產(行為之前存在的財產),而非增加債務人的責任財產(行為之後才發生的財產)。
放棄的是繼承權,雖然也會使債務人的財產減少,從而間接地影響債務人的責任財產,但放棄繼承權只是阻止債務人將來責任財產的增加,即放棄增加責任財產的機會,不是放棄現有財產,所有債權人不能行使撤銷權;同時,繼承權是基於身份權而產生的財產權,如允許撤銷將會侵害債務人的人身利益,干涉了人身自由。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條,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債務人放棄繼承權債權人可否行使撤銷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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