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債包括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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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發行期,公債可分為短期公債、中期公債和長期公債。
短期公債是指發行期限在一年之內的公債,又稱為流動公債。短期公債流動性大,因而成為資金市場主要的買賣對象,是執行貨幣政策,調節市場貨幣供應量的重要政策工具。
中期公債是指發行期限在1到10年之內的公債,政府可以在較長時間內使用這筆資金,因此在許多國家佔有重要地位。
長期公債是發行期限在10年以上的公債,其中還包括永久公債或無期公債,發行長期公債,政府長期使用資金,但由於發行期限過長,持券人的利益會受到幣值和物價波動影響,因此長期公債的推銷往往比較困難。
2、按發行地域,公債可分為國家公債和國外公債。
政府在本國的借款和發行債券為國內公債,簡稱內債。發行對象是本國的公司、企業、社會團體或組織以及個人。發行和償還用本國貨幣結算支付,一般不會影響國際收支。
政府向其他國家的政府、銀行或國際金融組織的借款,及在國外發行的債券等,為國外公債,簡稱外債。
3、按可否自由流通,公債可分為上市公債和不上市公債。
可以在債券市場上出售,並且可以轉讓的公債,稱為上市公債。上市公債增強了公債的流動性,在推銷時比較順利。多數的公債都是可以進入證券市場自由買賣的。
不可以轉讓的公債,稱為不上市公司。之所以限定一些債券不可出售,往往具有政治、經濟方面的特定原因和目的。為了保證發行,政府通常必須在利率和償還方法上給予一些優惠。
4、按舉債形式,公債可分為契約性借款和發行公債券。
政府契約性借款,是政府和債權人按照一定的程序和形式共同協商,簽訂協議或合同,形成債權債務關係。
公債券,即向社會各單位、企業、個人的借債採用發行債券的形式。發行債券具有普遍性,應用範圍廣。
5、其他分類方法。如按發行主體,可分為中央公債和地方公債;按公債計量單位,可分為實物公債和貨幣公債;按利息狀況,可分為有息公債和有獎公債;按公債用途,可分為生產性公債和非生產性公債。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二條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致使抵押財產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權人有權收取該抵押財產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是抵押權人未通知應當清償法定孳息義務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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