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強制執行債務人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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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
(1)債權人提出強制執行申請。一般債權人依據生效的民事判決、裁定由以及刑事判決、裁定,向法院申請執行債務人財產,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2)法院受理
(3)申請複議。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
(4)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責令其在指定的期間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強制執行。
(5)採取強制措施。執行法院可以採取以下強制執行的措施: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搜查被申請執行人隱匿的財產等。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八條執行工作由執行員進行。採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執行員應當出示證件。執行完畢後,應當將執行情況製作筆錄,由在場的有關人員簽名或者蓋章。人民法院根據需要可以設立執行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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