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繼承人債務清償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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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33條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税款和債務,繼承開始後,首先應當用死者遺產來繳納其所欠税款和債務,然後繼承人才能就餘下的遺產進行繼承,繼承人對被繼承人應當繳納的税款和應當清償的債務只在他所繼承的財產價值範圍內繳納和償還。如果被繼承人的欠税與債務超過了其所留的財產價值,則繼承人對超過部分的税款和債務不負償還責任。如果遺產是歸國家或集體組織所有,則被繼承人的所欠税款和債務應由遺產接受單位在遺產的實際價值範圍內負責償還。

被繼承人債務清償原則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 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税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税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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