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繼承人債務的清償原則包括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8W

根據我國民法典》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原則,繼承人接受繼承,應當承受被繼承人的財產權利和財產義務。也就是説,繼承人表示接受繼承,就應當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如果繼承人放棄了遺產繼承,則對被繼承人的債務沒有清償責任。依照我國法律規定,被繼承人債務的清償應遵循以下原則:

被繼承人債務的清償原則包括什麼?

1、限定繼承的原則。我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條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税款和債務,繳納税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這表明,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的債務的清償只以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不負清償責任。

2、保留特定繼承人遺產份額的原則。我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條規定“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這是貫徹我國養老育幼原則的具體體現。在清償被繼承人債務時,即使遺產的實際價值不足以清償債務,也應當為需要特殊照顧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適當的遺產,以滿足其基本生活需要。

3、清償債務優於執行遺贈的原則。我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條規定“執行遺贈不得妨礙清償遺贈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税款和債務。”按照這一規定,在遺贈和清償債務的順序上,清償債務優先於執行遺贈。只有在清償債務後,還有剩餘遺產時,遺贈才能得到執行。如果遺產已不足以清償債務,則遺贈就不能執行。

其一,將繼承人所繼承的遺產範圍納入債權人的舉證範圍,是“誰主張誰舉證”民事訴訟原則的要求。在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糾紛訴訟中,債權人的訴求主張通常包括兩方面:一是債權人與被繼承人之間存在債權債務關係,二是繼承人繼承了被繼承人的遺產。根據繼承法的有關規定,一般情況下,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生前債務的責任承擔,只限於所繼承的遺產範圍內。依民事證據法理,除法定的舉證責任倒置情形外,債權人就其上述積極主張負有舉證義務。

其二,查明繼承人所繼承的遺產範圍,是保證生效法律文書確定性和執行力的需要。基於確定繼承人對被繼承人債務的承擔及責任範圍的客觀需要,繼承人所繼承的遺產範圍不僅屬於債權人的舉證範圍,也是法院審理和裁判必須查明的內容。“法律適用的邏輯結果,就是把抽象的法律規定轉化成當事人之間的具體權利與義務”

我國的法律法規對於婚姻家庭繼承方面的規定是十分的嚴格的,此時我們應當注意相關的法律法規的規定,避免在遇到繼承的問題處理的時候不知道如何解決,需要注意的是,雖然我國的繼承是概括的繼承,但是如果遺產已不足以清償債務,則遺贈就不能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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