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產質押需要哪些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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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辦理動產抵押登記,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1、經抵押合同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動產抵押登記書》(一式四份);
2、抵押合同雙方當事人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的原件及複印件。
3、委託代理人辦理動產抵押登記的,應提交授權委託書和代理人身份證明原件及複印。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出質給債權人佔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交付的動產為質押財產。
第四百二十六條
法律、行政法規禁止轉讓的動產不得出質。
第四百二十七條
設立質權,當事人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質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三)質押財產的名稱、數量等情況;
(四)擔保的範圍;
(五)質押財產交付的時間、方式。
第四百二十八條
質權人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前,與出質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質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質押財產優先受償。
第四百二十九條
質權自出質人交付質押財產時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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