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質押需要的手續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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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質押需要的手續有哪些
依照物權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規定,股權質押需要簽訂書面的質押合同,並進行股權質押登記。以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以其他股權出質的,質權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所謂在證券登記結算結構登記的股權指的是上市公司及公開發行股票或股東在200人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
申請股權出質設立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股權出質設立登記申請書》;
(二)記載有出質人姓名(名稱)及其出資額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名冊複印件或者出質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複印件(均需加蓋公司印章);
(三)質權合同;
四)出質人、質權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覆印件(出質人、質權人屬於自然人的由本人簽名,屬於法人的加蓋法人印章,下同);
五)登記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法律依據《物權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224條以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質權自權利憑證交付質權人時設立;沒有權利憑證的,質權自有關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物權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226條以基金份額、股權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以基金份額、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以其他股權出質的,質權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一條 以匯票、本票、支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出質的,質權自權利憑證交付質權人時設立;沒有權利憑證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四百四十二條 匯票、本票、支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的兑現日期或者提貨日期先於主債權到期的,質權人可以兑現或者提貨,並與出質人協議將兑現的價款或者提取的貨物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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