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公司破產清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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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破產宣告;
破產宣告由自人民法院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內送達債務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已知債權人,並予以公告。
2、破產財產變價方案;
破產財產變價方案由管理人擬訂並提交債權人會議討論通過。
3、變價;
管理人按照債權人會議通過的或者人民法院裁定的破產財產變價方案,通過拍賣變價出售破產財產。債權人會議另有決議的除外。
4、清償;
破產財產依照破產清算順序清償,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5、終結。
公司無財產可供分配或最後分配完結後,管理人提請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序。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序的,應當予以公告。
管理人自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十日內,持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的裁定,向破產人的原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

2018年公司破產清算程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一百二十條

破產人無財產可供分配的,管理人應當請求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序。管理人在最後分配完結後,應當及時向人民法院提交破產財產分配報告,並提請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序。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管理人終結破產程序的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是否終結破產程序的裁定。裁定終結的,應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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