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糾紛當中的民間借貸

來源:法律科普站 2.77W

合夥人個人之間的相互借貸並出具借條,即使借款被用於合夥事務,也不影響借款關係的成立。
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條之規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之間、自然人與法人之間或其他組織之間,一方將金錢出借給另一方,另一方到期返還本金並支付利息的民事行為。
《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一條規定了民間借貸的主體:“公民之間的借貸糾紛,公民與法人之間的借貸糾紛以及公民與其他組織之間的借貸糾紛,應作為借貸案件受理。”
根據《民法通則》第三十條規定:“個人合夥是指兩個以上公民按照協議,各自提供資金、實物、技術等,合夥經營、共同勞動。”判斷是合夥糾紛還是民間借貸糾紛應從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進行分析。借款合同中貸款人的義務是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將一定數量貨幣借給借款人處分,借款到期後,貸款人有權依照約定要求借款人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而在合夥協議中,合夥人履行了自己的出資等相關義務後,有權按照合夥經營的情況獲得相應的盈餘分配,即獲得相應的利潤。

合夥糾紛當中的民間借貸
熱門標籤